法律解释是法律应用的前提。
原告认为被告没有依据《价格法》第23条的规定召开价格听证会,违反法定程序。4.一审判决[8]由于铁路客运价格关系广大群众切身利益,属于国家重要的服务性价格,为保证其统一和规范,保证国家和群众的利益,客运价格依法纳入了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范畴,其制定和实施均应当经过法定程序申报和批准。
听证目录制度尽管限定了听证会的具体适用范围,但对于在具体的听证目录之外而仍然属于该规定的概括性适用范围之内的事项,从《价格法》第23条的规定出发,是否就能够理所当然地推演出排除其适用听证会的理由?该制度实施后不久就发生的北京歌华有线电视收费涨价案所提出的问题正是触及到了此处。2001年1月13—22日,1月26日一2月17日期间,北京铁路局等企业票价上浮。参见张骐:《试论指导性案例的指导性》,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7年第6期。[5]因此,无论一国是否承认判例法,实际判决是否可以构成判例法中的要素,判决本身在对司法活动中作为适用根据的法律规范进行法律判断的作用无疑客观存在着。(二)简评1.行政规定的三项要件顾荣双诉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普陀分局案的二审判决表现出了如下的内在逻辑。
同类案件中法官的判决思维是否相同以及原因等问题,例如,与例二类似的其他判决是否也同样有意识或无意识地运用相同的要件认定方式去进行司法审查等问题,毫无疑问属于法学研究者需要进一步研究的课题。(二)简析研读上述一审和二审的判决书,可以明显地看出,尽管所作出的判决结论相同,原告败诉,但两份判决书各自所持的思路和立场不尽相同,甚至大相径庭。在中央层次,9部法规性文件中有8件是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文件,主要规定行政法规解释权限和程序、国务院行政复议案件处理程序、节日、纪念日、活动日的设立程序、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的审批程序、部际联席会议的审批程序等事项。
1995-1999年,有关行政程序的法律规范数量增加非常之快,部门规章在1996年达到历史峰值,当年制定8件,地方政府规章则在1997年达到历史峰值,当年制定19件。作为本文分析的样本库主要来自其中的两个子数据库:《中国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全库》和《中国地方法规规章库》。对此,文中均有具体说明。上述法律规范中对行政合同规定最为详细的是《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其他法律规范则只是提及应当签订行政合同或发挥行政合同的作用等,而对于行政合同的具体规定则很少。
九、初步结论以上我们以《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中的12个关键词为线索,分析了我国行政程序法制化的现状,从中可以得出以下三个初步结论:1.我国行政程序法制水平已经比较高,尤其是在部门规章、部门规范性文件和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以及地方规范性文件层面上。2004年之后,行政许可和行政决策听证的法律规范逐渐增多。
有15个部门发布的23件部门规范性文件规定了行政裁决,其中原建设部制定了9件,占总数的39%,均与房屋拆迁有关。五、行政执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四章规定了行政执法程序。从地方层次来看,7个省、[13]2个较大市[14]专门以地方性法规形式制定了行政执法条例。《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对行政裁决的规定主要是针对行政裁决的原则性规定,而前述法律规范则是针对房屋拆迁或自然资源等具体领域内的行政裁决的程序规定。
1985-1987年,部门规章每年只制定1件。种种迹象表明,行政程序立法已经完成先地方后中央的试验阶段,已经充分具备制定全国统一行政程序法典的法制基础。此外,还有9份部门规范性文件对行政合同作了规定。其他12件都是单独规定决策中涉及的具体制度。
各部门和各地方政府对同一程序制度的规定,相似程度比较高,尤其是在国家法律或国务院对这些程序制度已经加以规定的情况下。注释:[1]参见晓航:《法讯》,http://finance.sina.com.cn/roll/20060208/1025540104.shtml,2010-05-12。
规定信息公开的部门规范性文件有60件,规定政务公开的有50件。4个较大市政府的规章专门规定了行政执法争议的解决和协调机制。
2.行政程序的法制化在全国范围内呈现出明显的对国家法律和国务院相关决定加以贯彻落实的回应型立法的特征。它们主要作具体规定,将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程序一并规定的有16件,单独规定规范性文件制定的有8件,单独规定规范性文件备案的有23件,规定规范性文件监督、清理、解释、确认公布、异议审查等程序的有6件。在地方政府规章中,省级政府制定的有39件,[12]较大市级政府制定的有31件。更为重要的是,法律文件中关于行政程序的规定,已经从上世纪80年代的每年仅制定一到两件且内容极为简单的局面,转变为现在每年制定数量众多且内容已经涵盖程序法的所有要素和领域的局面。标题中有政务公开的地方政府规章有10件,其中省级政府有5个、较大市级政府有5个。10件关于土地资源管理,8件关于水资源利用,7件关于矿产资源管理和矿山安全,4件关于草原和草场管理,还有林业、渔业管理方面各1件。
《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行政许可法》中关于听证的原则规定起到了引导和示范作用。在地方层次上,有2个省、7个较大市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规定了行政执法责任制,有14个省、9个较大市以地方政府规章的形式规定了行政执法责任制。
为了对全国各省的情况作横向对比,我们将各省对七项程序制度的规定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发现全国所有省级地方政府都对上述七项制度中的三项以上进行了规范,其中45%的省级地方政府规定了六项以上,90%的省级地方政府规定了五项以上,全国仅有三个省级地方政府规定了四项以下。从立法时间上看,在地方政府规章中,较早的是1990年4月1日制定的《宁波市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和1990年12月1日制定的《唐山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
规定水、林木等资源的有7件,占总数的8%。地方规范性文件中,规定制定程序的有159件,规定备案程序的有129件,将制定和备案程序一并规定的有18件。
规定行政裁决的部门规章有6件。地方政府规章规定的内容与部门规章规定的内容大致相同,规定立法问题的最多,有55件,行政处罚的次之,有33件,行政许可的有8件,其他还有行政复议等。这主要体现为两个方面:一是如果国家法律和国务院决定对相关程序制度作了规定,那么此类程序制度的法制化程度在全国范围内就相对较高。其中,规范性文件、行政责任追究两项程序制度在省级政府层面的法制化程度已经达到100%,在较大市级政府层面的法制化程度也分别达到86%和88%,行政公开在省级政府层面的法制化程度为97%,在较大市级政府层面的法制化程度为100%。
地方政府规章则有85件规定行政裁决,其中,直接规定房屋拆迁的有27件,占总数的32%。据统计,目前全国30个省级地方和全部较大市级地方都通过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对政府信息公开、政务公开、行政公开进行了专门规定。
在15件规定突发事件应对的地方政府规章中,只有《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明确提出行政应急。此外,还有1 264件地方规范性文件的标题中含有政务公开或政府信息公开字样。
单独规定公开或公示的有2件,占11%。其中,34件直接规定房屋拆迁,占总数的39%。
地方政府规章中单独规定听证的最多,共7件,占总数的37%。在全国省级地方中,虽然河南、福建两省没有统一对行政听证进行规定,但两省政府的部分职能部门规定了特定管理事项的听证程序。[3]考虑到行政立法用语的特点,在分析部分行政程序时,我们增加了与上述关键词相关的词语进行检索。它们都将科学、民主、依法决策作为行政决策的基本原则。
7件规定突发事件应对的地方性法规都涉及行政机关采取应对措施,但都没有使用行政应急一词。我们经过检索后发现:《汶川地震灾后重建条例》、《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等24件行政法规对突发事件应对程序作了规定,但也都没有明确提出行政应急。
从规定形式来看,地方性法规和地方规章将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进行综合规定的不多,只有18件。它们都依据《依法行政纲要》。
8个省级政府[15]对行政执法作了综合规定,2个省级政府针对专项行政执法制定了规章,[16]而湖北省专门针对行政执法争议制定了《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办法》,还有20个省级政府专门制定了规范行政执法证件的规章。在规定行政指导的部门规范性文件中,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有23件,占规定行政指导的所有部门规范性文件总数的52%,其他部门发布21件,占48%。